第六,咨詢師和當事人的關系是而且只能限于咨訪關系。咨訪關系不能發展為其他關系,人與人之間有一個安全的“心理距離”,每個人都有著屬于自己的心理空間,其中包括當事人平時壓抑的心境或者潛意識中自己都不愿意接受的內容。
這些內容對于單純的咨訪關系來說沒有影響,但假如咨詢師和當事人經常見面,對當事人來說就可能產生心理傷害。
第七,當事人應該具備一定的心理依從性而非依賴性。在心理咨詢的過程中,咨詢師就像引路人,他會給當事人指明道路或者方向,但具體怎樣去走,還需要當事人自己的努力。尤其是那些需要心理行為調整的人,應避免把咨詢師當成拐杖,而要學著遵從咨詢師的指導,自己從心靈的泥沼中走出來。
第八,當事人應選擇適合自己的咨詢師。心理咨詢和治療是實踐性很強的工作,空有理論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因此心理咨詢師并不是職稱越高、名頭越大效果就越好。
很多當事人都有這種經歷,找某教授或者科室主任做心理咨詢,卻發現他們只會說一些道理,一點也沒能解決問題。因此只有經過大量的實案操作、擁有豐富實踐能力的咨詢師,才能敏銳地發現問題的癥結。
第九,當事人應當了解心理咨詢師和心理醫生不是一回事,心理咨詢并不提倡吃藥。
我們做了17年的心理咨詢,上萬個成功案例,總結發現,只要是社會心理因素導致的所謂的抑郁、強迫、焦慮、恐怖等神經癥,還是厭學、網癮、品行障礙等青少年問題,甚至是精神分裂癥,都不是病,而只是嚴重的心理問題,嚴重點說也只是心理障礙,通過心理咨詢疏通這些障礙,一切都好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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