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紅酒/葡萄酒經營企業應到當地商品檢驗檢疫局領取表格,準備下列申報文件:
1、 企業營業執照;
2、 紅酒/葡萄酒質量檢驗檢疫報告;
企業需將所對應的進口紅酒/葡萄酒樣酒由國家商檢總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3、 生產廠商《生產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4、 生產廠商《衛生許可證》原印件及譯文(此證應為出產國當地的有關機構或組織出具);
5、 生產廠商《紅酒/葡萄酒生產工藝流程》原印件及譯文(只需要簡單的紅酒/葡萄酒生產工藝流程說明示意,并加蓋企業印章或負責人簽署。);
6、 中文商標設計樣張。
保留原正面標簽顯示的外文并在中文標簽上必須有對應譯文,且中文品名字體要大于外文品名字體。樣張必須是原樣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
以上資料齊備后,通過當地商檢局上報國家商檢局審核批準,發放“中文注冊商標批準書”,一款酒對應一個商標。如果一款酒再申請一個商標,紅酒/葡萄酒的中文名稱不得相同。而如果申報的中文名稱已有重復的,需要另外起名。
五、進口紅酒/葡萄酒的中文名稱的確定
1、 以葡萄品種名或廠商名命名的,以該葡萄或廠商的中文名命名;
2、 以產地命名的,以其中文譯名命名;
3、 以品牌命名的,為了中外文發音的對應,一般以音譯漢字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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