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報驗,一般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根據需要,申請商品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的行為。
商檢機構要對某一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之前必須立案,(必須落實由誰向商檢機構辦理報驗手續。接受報驗就是立案,立了案才能正式開始工作。因此,接受報驗是商品檢驗工作程序中的第一環,也是商檢工作的開始。
對于《商檢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商檢機構應依法督促和要求關系人及時報驗。對那些遲遲不報驗或漏報,甚至想方設法逃避商檢機構檢驗的違法行為,商檢機構應依據法規規定予以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然而,一旦關系人進行報驗,商檢機構就從接受報驗時開始進入檢驗工作程序,同時也負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般進口貨物應填寫一式二份;需要由海關核銷的貨物,如加工貿易貨物和保稅貨物等,應填寫專用報關單一式三份;貨物出口后需國內退稅的,應另填一份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要求份數比報關單少一份,對貨物進口委托國內銷售,結算方式是待貨物銷售后按實銷金額向出口單位結匯的,進口報關時可準予免交。
3、陸運單、空運單和海運進口的提貨單及海運出口的裝貨單,海關在審單和驗貨后,在正本貨運單上簽章放行退還報關行,憑此提貨或裝運貨物。
4、貨物裝箱單,其份數同發票。但是散裝貨物或單一品種且包裝內容一致的件裝貨物可免交。
5、出口退稅核銷單,一切出口貨物報關時,應交驗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并將核銷編號填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處。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交驗貿易合同、貨物產地證書等。
7、其它有關單證。包括:
(1)經海關批準準予減稅、免稅的貨物,應交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北京地區的外資企業需另交驗海關核發的進口設備清單;
(2)已向海關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的貨物,應交驗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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