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的,可以先行變更營業執照,憑變更后的營業執照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1.僅變更名稱、主體類型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證明;
2.僅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證明、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涉及變更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的,提交本辦法第十四條與變更相關的材料和變更原因。變更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的同時變更名稱和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變更經營場所,新的經營場所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經營者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注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憑注銷證明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期限為五年。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換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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