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準為:
1.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建成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的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 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對于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認定。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 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準后經申請被批準后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于生產型納稅人要求會計核算健全。這一標準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準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并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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