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化妝品清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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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化妝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報檢,同時提供收貨人備案號。
其中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正常使用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聲明;
(二)產品配方;
(三)國家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者備案憑證;
(四)國家沒有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五)銷售包裝化妝品成品除前四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
(六)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數/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施包裝的目的地名稱、加施包裝的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七)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正本。
進口化妝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使用,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后,對進口化妝品進行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查驗、抽樣留樣、實驗室檢驗、出證等。
現場查驗內容包括貨證相符情況、產品包裝、標簽版面格式、產品感官性狀、運輸工具、集裝箱或者存放場所的衛生狀況,進口化妝品成品的標簽標注應當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化妝品標簽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進行審核,對與質量有關的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檢驗。
進口化妝品的抽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樣品數量應當滿足檢驗、復驗、備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況,應當加嚴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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