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S報告”不僅僅開展RoHS指令要求的10項,還開展各國法規所列舉的“環境有害物質”檢測、安全測試及其他(PAHS甲醛\偶氮REACH等)。所以SGS ≠ RoHS,該填寫RoHS的地方不能填寫成SGS!各種“SGS報告”,
1 、“SGS報告”(就是RoHS報告)不僅是“無鉛測試”,RoHS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1%;2.0增加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C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
2、“SGS報告”中的報告,RoHS是一個標準,是由歐盟制定的,RoHS僅僅是限用物質測試中的一個普遍性的標準,它只檢驗四種重金屬和兩種阻燃劑,它不是限用物質測試的全部,也不是測試的全部。僅僅是檢測報告test report,所以SGS報告的意思是“SGS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單是指SGS機構出具的RoHS報告(RoHS只是SGS千百種檢測中的一種)。總的來說,概念從大到小是:檢測 -> 化學檢測 -> 限用物質檢測 -> RoHS標準檢測)SGS僅對樣品判斷是否符合RoHS標準,并按客戶需要決定在報告上是否下RoHS結論,即在報告上說明是否符合RoHS標準。
現在我們介紹一下多環芳烴PAHs 的相關知識,為什么要做PAHs多環芳烴檢測SGS報告. 根據歐盟REACH法規附件17中對輪胎和填充油含有多環芳烴(PAHs)的限制條例已經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實行。 SGS認證介紹到該條例規定,根椐石油學會的標準IP346:1998《測試廢棄的潤滑原油和不含瀝青的石油餾分中的多環芳香族化合物-二甲基亞砜折射率法》測試,如果多環芳烴提取物含量小于3%,則等同于以上限值。如果填充油含有PAHs超過規定濃度,則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它來生產輪胎或輪胎的部件:制造商或進口商須每六個月或每次關鍵工藝變更后(兩者以較早的為準)進行一次控制,滿足BaP和所列出的PAHs限值。苯并(a)芘(BaP)、苯并(e)芘(BeP)、苯并(a)蒽(BaA)、屈(CHR)、苯并(b)熒蒽(BbFA)、苯并(j)熒蒽(BjFA)、苯并(k)熒蒽(BkFA)、二苯并(a,h)蒽(DBAhA)八項總量不超過10mg/kg,并且其中苯并(a)芘(BaP)不超過1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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