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二:雙方違約責任不對等
多數合同對消費者違約責任規定得明確具體,而對自身的違約責任要么完全免除,要么變換字眼降低要求。如某合同規定:“買方在接到賣方提車通知后七日內須與賣方辦理交接手續,逾期不辦,其預付款作為違約金沒收,并且賣方有權將該車另行銷售!庇秩纾氨緟f議生效后,如因廠家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按時交付車輛的,則乙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類似條款中,經營者不僅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同時也將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加重消費者責任。更重要的是,預付款不同于定金,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逾期交接沒收預付款,沒有法律根據。
陷阱三:交車質量有問題“只修不賠”
多數合同中,對消費者購后的新車出現的質量問題,規定“只修不賠”。如某合同規定:“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屬于生產廠家責任的質量問題時,乙方在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通知甲方,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索賠事宜。對于索賠的利益、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只修不賠”,是汽車維修行業內一種比較典型的免除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的不合理約定,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二十四條及《合同法》、《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陷阱四:設置汽車所有權轉移的“雙保險”條件
有的合同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付清全部車款時起轉移”,而購買人沒有付清車款的則所有權歸賣方。此類條款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付清全部車款時起轉移”,系賣方設置的免責條款,提前轉移物權,意味著提前轉移了風險,實質是賣方在消費者付清全部車款時就將風險轉移給了消費者,從而推卸自己的風險承擔責任。
陷阱五:擅自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少汽車經銷商通過格式條款、擴大“不可抗力”的范疇,把一些生產廠家或經銷者自身責任造成違約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某合同規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國家進口汽車政策改變、船務、報關、天氣、天災等)造成的延期交車,可免除賣方責任,但賣方必須及時通知買方協商解決”;或者規定:“因船務、報關、途中運輸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車,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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