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報材料有關要求
(十三)企業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延續、簡單變更、遺失補辦證書,以及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后申請資質的,分別按照以下有關要求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1、不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首次申請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同類別高一等級資質的,以及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直接申請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按照升級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增加其他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增項要求提交材料。
4、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的企業,申請延續證書有效期的,按照延續要求提交材料。
5、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業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的,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業遺失資質證書,需補辦資質證書,按照遺失補辦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業應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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