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到港后的申報
進口食品進港后,要由進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并提供相關貨運單據、商業單據、衛生資料等、箱單發票、外貿合同。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后,為盡快疏港,監督人員將開具“衛生檢驗放行通知單”,貨主憑此單報關、提貨。貨物通關后,應存放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庫房,監督人員將對貨物進行現場衛生檢查和衛生監督,同時隨機抽取部分樣品。監督人員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參照輸出國(地區)食品衛生狀況,貨物在運輸、貯存中的狀況及現場監督情況,確定檢驗項目,將樣品送實驗室檢驗,在此期間,貨物應封存,不得使用或銷售。如經檢驗合格,檢驗檢疫機構將出具衛生證書,該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銷售;如經檢驗不合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該批貨物將視不同情況,給予銷毀、退貨、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處理。 進口食品商檢所需資料:(有表格樣板,填寫即可)
進口食品貨物清單、進口食品適用標準說明、進口食品包裝情況說明、進口食品安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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