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融資租賃注冊要求,深圳外資投資公司注冊轉讓代辦,詳詢付經理:I86-6537-7105(同微V信)
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多項舉措。這些措施為融資租賃發展提供了很大便利,減輕了它們的資金負擔,創造了更好的經營環境。與銀行系的金融租賃公司相比,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壓力較大,購買設備通常是一次性付款,但收取租金是分期的,所以本身也需要融資。通過發展高端核心裝備進口、清潔能源、社會民生等領域的租賃業務,幫助企業有效改善現金流,可以拉動這些領域的企業投資,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
一,設立前海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股東要求
1、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成立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2、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3、*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于30%;
4、可用于長期投資的凈資產規模大于本次投資額;
5、外國投資者的公司董事必須為外籍人士。
二,融資租賃公司12種業務模式
1、直接融資租賃。承租人選擇需要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進行項目評估后直接出租。
2、售后回租。承租人將自己擁有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再租回使用。
3、杠桿租賃。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
4、委托租賃。委托非銀機構進行融資租賃。
5、轉租賃。指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
6、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根據承租人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購買以后提供給承租人使用。7、風險租賃。以租賃債權和投資方式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
8、捆綁式融資租賃。廠商、出租方、承租人捆綁承擔風險。
9、融資性經營租賃。計算租金時留有超過10%以上的余值,租期結束承租人可選擇續租、退租或留購。
10、項目融資租賃。以項目自身的財產和效益為保證,租金根據項目現金流和效益來確定。
11、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以推銷為主要目的的融資租賃新方式。
12、銷售式租賃。出賣人和出租人實際為一家,租賃公司為中介機構,采取融資租賃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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