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
一、歐盟商標簡介
歐共體是西歐主要發達國家為了加強相互間的合作,推動本地區和各自的經濟而于本世紀50年代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區域性經濟貿易組織。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該“條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據該“條例”規定,在歐盟內部設立“歐盟內部市場一體化管理局(OHIM)”,簡稱“內協局”,負責處理商標注冊事宜,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二、歐共體成員國
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當地時間2007年1月1日零時正式加入歐盟,至此,歐盟成員國增加到28個,包括:
法國 、德國 、意大利 、荷蘭、 比利時 、盧森堡 、丹麥、愛爾蘭 、英國、 希臘、 西班牙 、葡萄牙、 奧地利 、芬蘭 、瑞典 、 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塞浦路斯、馬耳他、羅馬利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三、 歐盟商標的特點
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申請人無限制。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
3、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范圍內發生效力;
四 、 辦理歐盟商標申請所需材料
1、申請人主體證件資料,
以公司名義申請:需公司營執照副印件;(資料內容需翻譯成英文)
以個人名義申請:需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或掃描件;(中英文名稱及地址)
2、商標圖案,要申請商標的圖片,要求清晰大圖;
3、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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