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均應封閉或屏蔽,或采取其他避免操作人員接觸的防護措施。
2.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傳輸裝置和帶傳動裝置應設置防護裝置。
3.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4.機械加工設備根據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5.機械加工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6.高速旋轉的運動部件應進行必要的靜平衡或動平衡試驗。
7.有慣性沖撞的運動部件必須采取可靠的緩沖措施,防止因慣性而造成傷害事故。
工作位置
1.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并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手、臂、腿、腳有合乎心理和生理要求的足夠的活動空間。
2.機械加工設備應優先采用便于調節的工作坐椅,以增加操作人員的舒適性并便于操作。
3.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平臺和通道必須防滑,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平臺和欄桿必須符合GB 4053.4、GB 4053.3的規定。
4.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緊急停車裝置
1.機械加工設備如存在下列情況,必須配置緊急停車裝置。
2.需要設置緊急停車裝置的機械加工設備應在每個操作位置和需要的地方都設置
防火防爆
機械加工設備應按使用條件和環境的需要,采取防火防爆的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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