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應根據專利確權的行政審查進程分階段處理,具體可分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階段和作出宣告專利無效決定階段。
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階段: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應考慮涉案專利權的穩定性程度及案件具體情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應當中止審理。
(一)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一般應當中止審理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若干規定》第十條亦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該法條的“但書”規定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利,司法實踐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案件是否應當中止訴訟。
(二)發明專利一般不應當中止訴訟
《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二、作出宣告專利無效決定階段:民事裁判作出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決定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駁回專利權人的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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