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路虎以“版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陸風的消息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注,小編作為法律界與知識產權界的一顆小小螺絲釘,也默默地了解了一下。
由選擇理論發展到雙重保護理論
知識產權的選擇理論認為,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有各自不同的分工,專利法對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版權法保護的期限更長,一般是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后50年(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如果外觀設計專利在其受專利法保護的10年結束后,又進入版權法保護的領域,那么專利法的10年保護期不就失去了意義嗎?更為重要的是,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到期后就終止了,隨后該外觀設計專利便進入了公眾領域,社會公眾享有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如果此時版權再加以保護,那么就剝奪了社會公眾的這一權利,不利于社會技術的整體進步。
*初的專利制度和版權制度的分界在于,專利保護的是工業領域的,注重實用性;版權保護的是文學和藝術領域,注重美感和藝術性。然后隨著人們對實用品的視覺美感要求越來越高,許多生活用品不再僅僅具有實用性,更增加了觀賞性,因而版權法大肆擴張,將科學領域也納入其麾下。來看看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規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而版權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這樣看來,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的關系是交叉重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到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版權在某些領域存在雙重保護的必要。因為在這一交叉的部分中,由于外觀設計專利權提供的是一種強保護,是排除競爭者對其相同或相似的使用的獨占權,而版權法提供的是一種弱保護,并不限制其他競爭者獨立創作并使用與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所以,當一項設計具有外觀設計專利時,權利人首先會選擇保護力度更強的專利法,而不是版權法。
但是當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后(包括被無效或者保護期屆滿),符合版權條件的外觀設計就應該受版權法的保護,以促進市場的自由競爭。
來源: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編輯:一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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