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對象和內容
對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信息共享”方式,將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已核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營業執照的企業,原需要使用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辦理相關事務的,一律改為使用“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后的營業執照辦理。未核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營業執照的,按照原規定辦理。
二、實施時間和方式
從2015年9月29日起,企業登記啟用“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新設立企業、變更企業發放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一)新設登記。按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二)變更登記。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企業,核發加載嵌入原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收繳其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沒有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按照“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核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收繳其相關證照。
(三)注銷登記。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申請人應持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未核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注銷,企業登記機關按照原規定辦理。
三、過渡期限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過渡期兩年,到2017年12月31日止。在過渡期內,未換發的證照(包括各地探索試點的“一照三號”營業執照、“一照一號”營業執照)可繼續使用;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業務,未換發的營業證照不再有效。
四、稅務管理信息填報采集
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稅務管理信息,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登記時采集。在稅務管理過程中,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稅務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未盡事宜,請咨詢本公司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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