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于2007年印發了《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衛醫發〔2007〕180號),并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目錄規定以外的檢驗項目。該目錄的公布執行,對規范醫療機構開展臨床檢驗項目,提高臨床檢驗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健康需求的日益增加,大量新技術、新方法引入醫學領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不斷更新和發展。為適應臨床診療需要和患者需求,原衛生部自2012年10月啟動了檢驗項目目錄的修訂工作。經臨床專家和檢驗專家反復研究論證、廣泛征求相關專業專家意見,*終形成了《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2013年版)》。
2013年版《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共包括檢驗項目1462項,其中,臨床體液、血液專業360項,臨床化學檢驗專業347項,臨床免疫、血清學專業458項,臨床微生物學專業152項,臨床分子生物學及細胞遺傳學專業145項。該目錄自即日起執行,原衛生部印發的《醫療機構臨床檢驗項目目錄》(衛醫發〔2007〕1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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