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后,拓展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稱:商標注冊申請是否合法,依法只應由商標局審查認定,法院無權審查認定。我公司申請注冊的“顯合”商標已經(jīng)商標局審查通過并予以公告,說明我公司的申請注冊行為合法,轉(zhuǎn)讓協(xié)議亦應有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拓展公司與安都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拓展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顯合”二字注冊商標申請,使安都公司能夠順利地達到以其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顯合”二字注冊商標的目的,安都公司在拓展公司履行其撤銷行為后支付給拓展公司15萬元人民幣。該約定實為拓展公司將申請“顯合”二字商標的申請權進行有償轉(zhuǎn)讓。因拓展公司無飼料類經(jīng)營權,其申請注冊第31類飼料類“顯合”商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關于申報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超出核準或者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的規(guī)定,故該申請行為無效。根據(jù)此無效申請行為而與安都公司簽訂的實為商標申請權轉(zhuǎn)讓的“協(xié)議書”亦無效。對此,拓展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因安都公司本應按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拓展公司已經(jīng)商標局初審公告的“顯合”注冊商標依法采取商標異議程序,獲取對“顯合”注冊商標的注冊申請權,但其不采取異議程序,而是采取與拓展公司簽訂協(xié)議購買取得“顯合”二字商標的申請權的方法,對協(xié)議無效,亦有一定責任。本院對拓展公司主張的要求安都公司支付補償費及相應的違約金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在確立協(xié)議無效的責任上及訴訟費承擔的方式上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第一審案件的受理費10515元,由拓展公司承擔6306元,安都公司承擔4209元;第二審案件的受理費10515元,由拓展公司承擔6306元,安都公司承擔4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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