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時進出口應注意的幾點:
A.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于交驗許可證件。
B.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C.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境、出境申請由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核準。
D.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
經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
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E.ATA單證冊項下暫時出境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
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于向海關提交擔保。
F.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復運出境、進境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地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辦理復運出境、進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后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復運出境、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ATA單證冊持證人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G.異地復運出境、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貨物復運出境、進境
后,主管地海關憑復運出境、進境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H.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