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進口廢物原料有哪些管理規定
國家對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的規定主要有:
(1)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發布《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目前允許進口的廢物主要包括廢紙、廢金屬、廢五金電器、廢船和廢塑料等,并對進口廢物實施審批制度,進口人需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國家環保部核發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后,可在批準范圍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2)允許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必須符合我國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國家制定進口廢物的強制性檢驗標準,已制定、發布了廢塑料等13個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GB16487-2005)和相應的進口廢物檢驗規程包含-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SN/T0570),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檢驗檢疫規程(SN/T1791)
(3)對允許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出口到我國的廢物需經有資質的裝運前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符合我國環保控制要求的,方可裝運進口。
(4)對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外供貨企業實施注冊管理。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外供貨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注冊證書。
(5)對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內收貨人實施登記管理。進口廢物原料的國內收貨人必須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口廢物原料國內收貨人登記證書。
(6)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廢物檢驗檢疫工作,進口廢物運抵我國口岸后,收貨人持《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和其它必要單證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驗,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符合我國環保控制要求的,簽發《入境通關單》,海關憑此和《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驗放,經檢驗不符我國環保控制要求的,簽發《檢驗證書》,通知和移交海關及環保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7)對非法進口廢物或進口不符我國環保控制要求廢物的行為,國家有關部門還可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進口廢物方面的犯罪也規定了刑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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