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商標俗稱,是指社會公眾對商標的習慣性稱呼。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第一,商標本身的簡稱,如:“索尼愛立信”簡稱“索愛”。第二,商標的民間譯法,如:藥品商標“VIAGRA”的官方譯名為“萬艾可”,而民間則譯為“偉哥”;又如:汽車商標“LAND ROVER”的官方譯名為“路華”,民間俗稱為“陸虎”或“路虎”。第三,商標加其他限定簡稱,商標加產地的簡稱,如:“廣州本田”俗稱為“廣本”。由于這些俗稱并非商標權人有意使用,權利人通常不會注冊,于是出現了第三人惡意注冊“商標俗稱”的現象。[①]
一、案例引發的思考
案例1、2004年,劉某在電話機等電子產品上獲準注冊“索愛”商標。索尼愛立信公司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院尋求救濟,請求撤銷該商標。2009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做出判決,維持“索愛”的注冊。[②]在此案中,索尼愛立信公司的商標是“索尼愛立信”,而社會公眾俗稱為“索愛”。
以上這些論說,為我們解決“商標俗稱”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可借鑒的經驗。但是這些論說大都從程序上或以間接的方式來論說“商標俗稱”的保護,而沒有考慮到社會公眾使用“商標俗稱”能否產生商標權的問題。其實,“商標俗稱”的法律地位,涉及到商標權的另外一種產生方式,即社會公眾使用“商標俗稱”能否產生商標權的問題。學界普遍認為商標權的產生方式有兩種:即符號所有人的注冊或使用。在注冊產生商標權的國家,符號被核準注冊后,即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從而得到商標法的直接保護;未注冊的商標,可以經過其所有人的使用并產生一定知名度后,也可以獲得商標法的間接保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除了符號所有人的注冊或使用之外,商標權還有沒有其他的產生方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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