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安全要求
1、物理和機械性能
現行指令規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裝不得存在引起兒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險”,新指令在此基礎上新增“玩具包裝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兒童窒息的危險”。
現行指令規定“針對年齡小于36個月的兒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與附屬件應防止被此年齡段兒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險”,新指令將此規定范圍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與附屬件”。
現行指令規定了兒童騎乘玩具應有適合兒童的制動裝置,新指令新增“電動騎乘玩具的*大設計速度應受到限制以使傷害危險*小化”。
新指令另外新增“含食物或與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須有獨立包裝,此包裝不得存在被兒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險”;“禁止緊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過吃掉食物來獲取的玩具”;“設計為發聲的玩具應被安全設計和構造以使其發出的聲音不會削弱兒童聽力”;“活動玩具應被安全構造以減輕被兒童壓碎,使兒童的身體或衣服被困在內,及引起兒童摔落,撞擊和溺死的風險”。
2、化學性能
新指令制定19種特定重金屬更嚴格的限制,列明了55種禁用香料和11種需要貼警示標簽香料的名稱等。首次禁用致癌、致基因突變、影響生育(cmr)物質;禁止生產和銷售若干類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妝品指令和有關與食品接觸物料的指令)的玩具。此外,歐盟玩具新安全指令還明確玩具產品應滿足包括reach指令在內的歐盟通用化學品法規要求。
在歐盟新玩具指令的化學安全變化中,與現行指令中的限制重金屬元素對比如下:
新舊指令重金屬元素限制比較
3、電氣性能
新玩具指令新增規定“玩具的內部電壓不得超過24v,但以下情況除外:如果此玩具即使破裂后也不會造成傷害性電擊風險”;“在可預見的錯誤使用情況下,玩具應有防止從電源引起的電擊風險的保護裝置”;“電氣玩具應有充分的保護裝置防止火災”;“玩具的電、磁、電磁區域及其他玩具產生的放射物應限制在操作所需的范圍內,并且在符合公認的工藝水平下安全操作,特殊的公共方法也應考慮在內”;“有電氣控制系統的玩具應保證在系統出現故障或被毀壞時仍能安全操作”;“玩具應不存在激光、led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輻射引起的健康危害或對眼睛或皮膚的傷害風險”;“玩具變壓器不屬于構成玩具的一部分”。
4、衛生
新指令新增規定“針對小于36個月兒童的紡織玩具應可以清洗,并需要在清洗后達到基本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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