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燃氣灶能效標識檢測實驗室|燃氣灶能效中心授權實驗室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安裝在家用烹調爐具、爐灶或類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的外排式吸油煙機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為80 mm,寬度為50 mm。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
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簡稱);
(2)規格型號;
(3)能效等級;
(4)全壓效率(%);
(5)待機功率(W);
(6)關機功率(W);
(7)常態氣味降低度(%)
(8)油脂分離度(%);
(9)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的具體樣式和規格見附件1。
4 標識信息的確定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產品規格型號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常態氣味降低度和能效等級應依據GB 29539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油脂分離度應依據GB/T 17713-2011和檢測報告確定。
4.4 能源效率標識標注的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和常態氣味降低度應不超出各指標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
4.5 依據國家標準為GB 29539的現行有效版本。
5 標識的印制和粘貼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規格型號(與銘牌上的標注一致)逐一備案。型號不同但結構相同,控制方式相同,全壓效率、待機功率、關機功率、常態氣味降低度和油脂分離度一致的產品在備案時可不再提交檢測報告。
6.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
6.3 產品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4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修改、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6.5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源效率標識相關的資料。
6.6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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