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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受理資質申請。資質申請包括首次申請、變更、延續以及評價范圍調整、資質等級晉級。
環評機構近一年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得申請評價范圍調整和資質等級晉級。
第十三條 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環評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發生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的相關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構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機構名稱變更的。
第十五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環評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九十個工作日前申請資質延續。
第十六條 申請資質的機構應當通過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提交資質申請,并將書面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資質申請,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資質的機構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環境保護部對已受理的資質申請信息在其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組織對申請資質的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開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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