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都推薦香港保險?收益比國內的高2-3倍?在此與您分享香港保險*新資訊
案例分析
一位香港保險客戶趙某,曾在香港買了一份人壽險。在保單生效3年后,趙某死于鼻咽癌。案情透露,趙某在投保前的幾個月,出現過右頸腺腫和后中鼻膈出血的癥狀,并于簽署投保申請書當天去到了私家醫生求診,但是趙某沒有在投保申請書上披露該情況。為此,趙某身故后,保險公司拒絕發放死亡賠償,依據是趙某沒有披露重要事實。
理賠糾紛
而趙某的妻子表示,當時趙某只是出現流鼻涕等一些癥狀,由于缺乏醫學知識,當時他們以為只是傷風感冒。對于此案糾紛,投訴委員會表示,投保申請書上沒有警告字句,規定被保人必須向保險公司申報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后、保險合約生效前健康狀況出現的變化,而在這個個案中,被保人的健康狀況很快便惡化。
更重要的是,為期兩年的可爭議期適用于人壽保單,除非證實被保人欺詐,否則兩年后保險公司便不能撤銷保險合約。被保人于保單生效后三年才辭世,由于沒有證據證明涉及欺詐,故此投訴委員會裁定應該引用「不可爭議條款」。
基于上述理由,投訴委員會裁定索償人勝訴,獲發死亡賠償。
關于「不可爭議條款」
「不可爭議條款」是人壽保單中常見的條款,簡單的講,就是保險公司以投保人隱瞞、漏報、誤告等理由予以抗辯的期限是兩年,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便不得以任何理由為依據拒付賠償金。
我們知道,人壽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如果沒有「不可爭議條款」,經過幾年甚至幾十年,保險公司仍有可能以投保人違背*高誠信原則,請求宣告保險合同無效,那對客戶會有不可彌補的后果。制定「不可爭議條款」條款的*終目的便是:*大限度地保護投保人的保障權益。
「不可爭議條款」PK
目前,「不可爭議條款」已廣泛應用在保險發達的地區和國家,如香港、加拿大、美國等。而在中國內地,保險法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也規定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但除了年齡誤告的兩年抗辯期外沒有其他關于「不可爭議條款」的規定。*近幾年,越來越多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不可爭議條款」這一國際慣例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決駁回。
因此,在「不可爭議條款」這一點上,國內與香港等地還存在著很大差距,國內客戶應得到保障權益也遠遠低于香港等地
聯系香港電話85292082855.大陸電話14715028799.qq28491927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