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各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直屬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請辦理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
(二)辦事規定
1、省級黨政機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申請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由本單位出具公函。
2、各地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申請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屬黨政機關或黨政機關組成部門的,由各地級以上市黨政機關出具公函(即由黨委、政府、政協、人大各自出函,廣州、深圳市可由市黨政機關辦公廳出函);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廣州、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出具公函。
3、各級公安機關申請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的,由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具公函,并出具省廳主管部門意見。
4、各市每年辦理*一輛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的,不進行打分,直接辦理,并在20個工作日辦結。辦理第二輛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實行打分制度,車管處成立審批小組進行審批。具體審批原則如下:以省級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為單位,各單位每年申請辦理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的起始分為100分,每辦理1輛,從起始分中扣減1分,申請時的扣減剩余分即為各單位得分,按照分數高低順序進行審批,并對社會公開。同時,鑒于經濟發達地區對外交流較為頻繁,其需求客觀上比其他地區要多,因此,其指標可適當增加。打分計算辦法:以省直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為單位,各具有基礎分100分,每辦理1輛內地公務車入出港澳行駛牌證,從基礎分中扣減1分,按照受理日期的扣減剩余得分的高低進行排隊審批。計算公式為:單位得分=基礎分100分-已辦公務車×1。
5、公務車指標每年審批44輛。
6、各單位只能辦理1輛。
7、內地公務車入出澳門行駛牌證參照內地公務車入出香港行駛牌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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