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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程序
進口報關工作的全部程序分為申報、查驗、審價、繳稅、放行五個階段。
進口貨物的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1)進口貨物報關單2)隨報關單交驗的貨運、商業單據3)進口貨物許可證4)檢驗檢疫5)進口貨物批準單證6)報關報檢委托書
進口貨物的查驗
進口貨物,除海關總署特準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口是否合法。 海關查驗貨物,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和場所進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場所以外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到場,并按海關的要求負責辦理貨物的搬移、拆裝箱和查驗貨物的包裝等工作。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進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貨物保管人應當到場作為見證人。
進口貨物放行
海關對進口貨物的報關,經過審核所提交的報關單據、查驗實際貨物,并依法辦理了征收貨物稅費手續或減免稅手續后,在有關單據上簽蓋放行章,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裝運貨物。此時,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才算結束。 另外,進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海關特殊處理的,可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范圍和方式均有明確的規定。
報關申請辦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申請放行貨物:
(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尚未確定的;
(二)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
(三)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
(四)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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