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轉讓",并不僅限于字面上所表明的,由一主體讓與另一主體,它包含一切主體變化,如協議轉讓,即甲將注冊商標讓與丙;承繼,依法登記的自然人逝世(或喪失行為能力),其繼承人繼受該注冊商標;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則甲公司與乙公司的注冊商標都將由丙公司繼受.可是,在實際中,很多的轉讓注冊商標的依據都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本省商標事務所認為,有形產業的轉讓是經過物的搬運而得到完成的,而商標的轉讓則是經過轉注冊來完成的,這與商標權力來自注冊是相一致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法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一起處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的,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二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處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轉讓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告訴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拋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在同一種產品或類似產品上注冊的一樣商標或近似商標為不一樣的注冊人一切,從而保證商標的區別作用.
應該指出的是,轉讓注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注冊手續,不但轉讓不產生效力,并且違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將遭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商標注冊被撤銷.
對于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將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核準,將轉讓事宜記錄在《商標注冊簿》上并予以公告,同時發給受讓人商標轉讓證實,至此,商標的轉讓方告完結,轉讓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變成該商標的注冊人,享有相應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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