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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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內容:
根據重大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個要素,主要圍繞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一)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省委省政府的戰略部署、重大決策以及暫行辦法[4] 。
(二)是否符合本省、本系統近期和長遠發展規劃,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是否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否兼顧了各方利益群體的不同需求,是否考慮了地區的平衡性、社會的
穩定性、發展的持續性。
(三)是否經過充分論證,是否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圍內并且有保障,是否能確保連續性和穩定性,時機是否成熟。
(四)對所涉及區域、行業群眾利益和生產生活的影響,群眾對影響的承受能力,引發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
(五)其他有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問題。
評估原則:
權責統一原則
由重大事項的承辦部門具體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要求,對評估結論負責。
合法合理原則
評估重大事項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公開、公正,體現公平,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意愿。
科學民主原則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科學、規范的評估標準,深入調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層次征求意見,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充分論證,確保評估工作全面、客觀、準確。
以人為本原則
統籌考慮發展需要與人民群眾承受能力,統籌考慮人民群眾長遠利益與現實利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公平和效益原則
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社會可承受程度統一起來,實現政治效益、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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