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冊申請風險代理中律師費何時支付?
答:我們采取的是預收律師費,根據案件辦理結果再行結算的方式.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預付律師費,如果委托人遲付、不付律師費,或者沒有全額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終止委托合同,或者暫停代理工作,由此引起的損失(比如超過訴訟時效)由當事人承擔.
(二):風險代理的律師費用是多少?
根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風險代理案件每個個案差異較大,在收費許可的范圍內,沒有劃一的標準,案件收費根據案件難度、案件標的來確定.如果非要確定一個風險代理收費標準的,我們的收費標準在案件標的的5%~30%.
(三):案件敗訴能退多少律師費,全部還是部分?
在以判決結果為準的風險代理方式中,風險部分的代理費退款具體參見下文:
A、全部訴訟請求均獲得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支持的,預收的律師費不退,領取發票;
B、部分訴訟請求獲得支持,另一部分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的,即部分勝訴,按勝訴比例收取律師費,剩余部分預收的律師費退還給當事人;
C、全部訴訟請求均被駁回的,退還全部預收的律師費.
注意:上述所指的訴訟請求指具有財產性質的訴訟請求,比如要求賠償五萬元,要求歸還三十萬元,并非指要求賠禮道歉,修復損壞這類無法計算標的額之類的訴訟請求.
(四):能否勝訴后或者取得執行款后再行支付?能否不預付律師費?
如果當事人要求勝訴后再支付,或者收到執行款后再行支付的,符合以下條件的,亦可以事后支付律師費.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采用事后付款方式的,作為訴訟原告或者仲裁申請人的當事人必須簽訂《代收執行款委托書》,由律師代為領取法院的執行款,律師費直接從執行款中扣除.作為訴訟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請人的,我們不接受事后付款的委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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