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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和大家說了關于審計證據的大分類,今天就來跟大家細說一下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實施測試程序和運用不同的方法所獲取的以書面資料為存在形式的審計證據,諸如: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注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多、范圍廣的一種證據。注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為基礎。
書面證據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數量多;二是覆蓋范圍廣;三是來源渠道多樣化;四是容易被篡改。根據這些特點,注冊會計師在大量收集有關的書面證據時,還要注意對書面證據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定和分析,運用專業判斷,辨別真偽,充分正確地利用書面證據。
親歷證據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包括助理人員、外聘專家)通過運用專業判斷和相應的程序與方法,對被審事項的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和分析而得到的證據,包括注冊會計師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對于書面證據而言,親歷證據強調的是注冊會計師對有關基礎資料(證據)必須進行重新加工,按照既定的目標所確定的程序進行計算和分析,因此,它具有較其他來源形式證據更為可靠的證明力。外部證據指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與被審事項有一定聯系的第三者提供的相關證據。外部證據除有關單位提供的業務詢證證據和書面證明以外,還包括有不在書面證據范圍內的有關實物證據和外部人員的陳述等。具體地講,外部書面證據形式有兩類。一類包括應收賬款的回函、被審計單位的律師或其他獨立專家關于被審計單位資產所有權或負債的證明函件、保險公司的證明函件、寄售企業或代售企業的證明函件、證券經紀人的證明書等。這些外部書面證據一般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第三者直接提供給注冊會計師,而沒有經過被審計單位職員之手,不存在被涂改和被偽造的可能性。
關于書面證據的相關信息主要就是以上所述,希望大家可以對書面證據有所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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