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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顧問:189 2379 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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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一)申請創業資助主體是來深創業的留學人員。獲得市外專局頒發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同時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證》、《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二)擔任所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出資至少30萬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術入股,下同)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30%以上;申請人為團隊的,2人團隊持有公司股份占企業注冊資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團隊持有公司股份占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申請人出資額不少于受資助額度的2倍;
(四)申請人所在企業應屬互聯網、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來產業,先進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領域,金融、文化、現代物流等我市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
(五)留學人員所在企業具有與申報項目相符的場地、研發設備、人員,且運作正常;
(六)留學人員所在企業注冊成立時間須在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間。
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不同等級的創業資助:
(一)申報一等資助者,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或在國(境)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屬于《關于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5〕25號)規定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范圍,具有在國(境)外5年以上學習或工作經歷,其所在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報二等資助者,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學位或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3年以上學習或工作經歷,其所在企業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一定創新;
(三)申報三等資助者,在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1年以上學習或工作經歷,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有一定先進性和可行性;
二、資助標準
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前期費用補貼分為三個等級:一等資助50萬元,二等資助25萬元,三等資助1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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