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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反壟斷法能夠順利貫徹實施并充分發揮其作用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參與我國反壟斷行政執法的機構可分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能的機構及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投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三個層次。《反壟斷法》實施一年多來,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積極履行職能,不斷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為更好地規制電力行業的壟斷,應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首先,轉變監管理念。隨著新反壟斷法的實施,為更好的對電力市場進行監管,電力監管機構必須從制度理念上進行調整。一是要認識到政府監管不完全是經濟性職能,而更多的是社會性監管,這就要求要不斷進行電力行業的反壟斷;二是在新的反壟斷視野下,改變過去“父子”模式的保護性監管,轉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激勵性監管,以便更好的反對壟斷性利益、保護消費者。其次,明確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
世界各國在電力改革中,都能夠建立有效的獨立的權威監管機構。為使我國的監管機構能夠對電力市場中的各方主體獨立、公平監管,必須從法律上、機構的設立上、資金上及人員構成上確保監管機構的獨立地位。再次,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
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對于電力行業的監管機構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因此,在保證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其監督。這就要求監管機構作出的決定要透明,在監管中貫徹公眾參與原則,采用聽證會的形式廣泛征取各方意見,還要建立有效的申訴和爭端解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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