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仍存在誤區嗎?自2008年《勞動合法同》實施以來,起訴到法院的勞動爭議糾紛呈現“井噴式”增長。這些數字表明,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有了顯著的提高。然而在維權中,也有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相關法律還存在一些誤解,以至于走了不少彎路。
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賠償
解讀:
《勞動合同法》對于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經濟補償制度,一些勞動者由此認為,只要單位與其終止了勞動關系,便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因此訴訟中追討經濟補償的情 況很常見。但法官指出,這是一種誤解,其實《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于支付經濟補償有著明確的規定,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比如用人單位不依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人身安全等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首先提出的,也應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后,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支付經濟補償,比如勞動者患病后不能適應崗位或經培訓調整后仍無法適應工作的等等;
在經濟性裁員中,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不想續訂合同或因降低用人條件而終止合同,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時,也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 不需買失業險
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 小時的用工形式。”本案中,林某的工作形式、工作時間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同時也具備了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法定要件。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 規都只規定用人單位須為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并未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進行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環衛站是否為林某繳納失業保 險費不存在法定的強制性要求。所以,林某要求環衛站承擔失業金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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