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處理勞動糾紛律師,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及待遇如何?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是認定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前提條件。符合《保險條例》規定的條件 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否則,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工傷有醫療期的規定,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醫療期的規定,并根據相關 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
一、關于職工工傷的規定
在我國,不論是勞動部制定的《企業職工試行辦法》(以下簡稱《保險辦法》),還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保險條例》),都沒有界定職工 工傷的概念。而是采用列舉式的立法例,具體規定何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工傷;何種情形下,可以視為工傷;何種情形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如《保險 辦法》第8條規定了10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9條規定了6種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了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15條 規定了3種視為工傷的情形,第16條規定了3種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我國法上,職業病工傷的一種。
通過對二者的比較可以發現,二者規定的工傷情形大同小異,對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認定區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而《保險辦法》沒有作如此的區分,而是一體的規定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比 《保險辦法》顯然要窄得多,體現了對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控制,以體現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 安管理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而《保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的是犯罪或違法,不應認定為工傷。顯然“違法”包括“違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還可 能包括其他的違法行為。而《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認定工傷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該要件必須導致職工傷亡這個結果發生時,才能 得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另外一個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是,《保險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而《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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