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招標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 律后果.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既不是行政領導機構,也不是業務主管部門,而是依法獨立行使 評標職能的組織.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的履行職務,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及職 業道德,否則其亦應當承擔 出租橋檢車 qjczp.com/ 相應的法律責任.
1)《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56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 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 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 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1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 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 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出租橋檢車: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二)擅離職守;(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四)私 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 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 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 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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