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以上聯系方式聯系【校車免費接送】------------------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的責任承擔采用的是以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為主,輔之以學校的過錯責任的立法思路。這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現實是相適應的,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曾經在處理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其重要的規范功能。
在當時作為國家法定教育機構的學校,其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投入,不具有營利性。學生繳納的學費幾乎是象征性的,僅占家庭收入的極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若讓學校承擔過多的責任,勢必會影響國家教育的健康發展,加重國家的財政負擔,由監護人承擔主要的監護責任,符合公平正義的法理,亦有利于國家用充分的財力和資金發展其它公共事業,而且監護人從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責任分配。
如今,在我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條件下,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發展,國家的社會結構和經濟狀況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規定在處理愈來愈多的校園傷害案件時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時宜性。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非屬新生事物,而屬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斷見之于各種媒休,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通過以下聯系方式聯系【校車免費接送】------------------
咨詢電話:02889361331
移動電話:15390427101
咨詢QQ28531500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