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20年期間歐盟計劃執行的輪胎新法規是一個充分考慮了平衡性、互補性、富有影響力的法規。
2009年7月歐盟通過一般機動車輛安全法規661/2009,條例中對乘用車、輕型卡車及載重卡車輪胎提出*低要求,“只有通過使用輪胎標簽,讓消費者充分了解輪胎的特性后,才能*大程度地提高輪胎安全性、減少CO2排放,降低噪音。”
第二階段:從2016年11月起執行的強制性限制
2009年11月歐盟通過輪胎標簽法規-1222/2009,法規中規定輪胎制造商必須提供給消費者輪胎性能的一些信息:如輪胎的特性是由 一些相互影響的參數來表示,如果提高某一參數的性能,如滾動阻力,可能對濕地抓著力有反作用,而提高濕地抓著力這一參數的性能可能又會對外部滾動噪聲起反 作用。
2. 輪胎標簽法規,1222/2009對2012年7月份后生產的輪胎需要強制執行的消費者信息(1):
7.有效執行及服從性
7.1 成員國間實行適當的控制
7.2市場監督,包括抽樣調查(實驗室試驗),公眾信息及用戶提醒
7.3 執行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海關當局的相應行動
7.4 應受懲罰的侵權類型包括
a) 公布錯誤的輪胎等級,或在手續審核過程中引發召回
b) 偽造測試結果
c) 隱瞞可導致召回或撤銷胎型審批的數據或技術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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