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UN38.3認證,電池航空運輸認證,電池UN認證,鋰電池FCC認證,電池FCC認證,FCC認證,電池檢測認證,鋰電池認證
UN38.3測試是為確保鋰電池能夠安全地進行空、海運所采取的強制性檢測。民航總局向各航空運輸公司發布了《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明確要求鋰電池空、海運輸前必須通過CNAS認可的實驗室進行UN38.3測試的規定,各航空公司必須在收到鋰電池UN38.3合格報告及運輸鑒定書的前提下,方可收運該鋰電池。
1.產品范圍
1.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2.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3.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4.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碼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無線通訊
電池、便攜式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5. 各種一次電池(如堿性鋅錳電池、鋰錳電池等)
2.測試要求
測試項目 T.1 高度模擬試驗 、T.2 熱測試 、T.3 振動試驗 、T.4 沖擊試驗 、T.5 外短路試驗 、T.6 碰撞試驗 、T.7 過充電試驗 、T.8 強制放電試驗 3、判定測試合格標準:T.1 - T.4 無質量丟失,無滲漏,無排氣,無解體,無破裂,無著火,開路電壓不低于測試前的90% T.6 表面溫度不超過170℃,測試6小時內無解體,無破裂,無著火 T.8 測試7天內無解體,無著火
4、對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
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5、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 20Wh。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于鋰離子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或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含量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900mah(9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9(安培小時)=0.27 克。 6、符合 UN 測試要求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
7、包裝要求 詳見深圳市微測檢測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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