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男)和小青(女)是同村人,兩家平時關系也很好。他們二人高中畢業后都回了村里,兩家人看兩個人年齡相仿,又見他們二人情投意合,于是就打算結為親家。兩家正在籌備婚禮的時候,小林和小青決定南下打工。于是他們二人在村里擺了酒席,舉行完婚禮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后,他們回到村里,卻和村干部因為他們是否已經結婚的問題而起了分歧。小林、小青認為他們的婚姻是雙方家長認可的,而且又在村里擺了酒席,村里人都認為他們已經是夫妻了。但是村干部認為,法律規定結婚必須進行婚姻登記,沒有登記,即使擺了酒席,也不算結婚。到底誰的說法正確呢?
1、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
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了婚禮,也無論當事人是否同居,他們之間的夫妻關系已經存在了,要解除這種關系,就必須履行離婚手續。而且一旦他們之間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夫妻的身份關系來處理問題。
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因此,小林和小青雖然舉行了傳統的結婚儀式,辦了酒席,但他們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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