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受讓人可憑生效法律文書及受讓證明直接申請執行。
*高院指導案例:受讓人可憑生效法律文書及受讓證明直接申請執行。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據此,該院在執行通知中直接將本案受讓人作為申請執行主體,未作出裁定變更,程序不當,遂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閩執異字第1號執行裁定,撤銷(2012)閩執行字第8號執行通知。李曉玲不服,向*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李朋雨的公務員身份不影響其作為債權受讓主體的適格性。二、申請執行前,兩申請人已同2234公司完成債權轉讓,并通知了債務人(即被執行人),是合法的債權人;根據《執行規定》有關規定,申請人只要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承受權利的證明等,即具備申請執行人資格,這一資格在立案階段已予審查,并向申請人送達了案件受理通知書;1號答復適用于執行程序中依受讓人申請變更的情形,而本案申請人并非在執行過程中申請變更執行主體,因此不需要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二、債務人對債權受讓人受讓的債權確認后,不得再就該債權提出異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滬高法民二[2006]13號)
債權讓與人、受讓人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的債權金額予以確認,債權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對該債權金額予以否認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債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的債權金額予以確認,債務人在嗣后予以否認的,如無充分的證據或理由,債務人不能推fan其在三方協議中對債權金額的確認。因此,對債務人就債權金額提出的異議,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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