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周六福”鉆石公司,則于2009年8月27日在香港注冊成立;2011年4月21日其“S”圖形+“SHIGEFUKU”+“周六福”漢字組合商標被獲準注冊,但早在2002年該公司總經理張文伯就一直在用這個商標進行經營。
鼓樓區法院經調查認為,使用“周六福”作為字號注冊企業的,在中國香港地區就有16家,在大陸地區也存在不同形式的經營主體。
且在2013年6月1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六福”珠寶公司與“周六福”鉆石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一案作出認定,“周六福”鉆石公司使用“周六福”漢字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對“周六福”珠寶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判決:撤銷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事實,鼓樓區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具備如下法律條件:被仿冒的商品系知名商品;商品名稱須特有;仿冒者具有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為;導致市場混淆和誤認。
就案件來說,首先,根據《*高人民法院》第7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知民終字第213號生效判決認定:“周六福”鉆石公司為張文伯在中國香港注冊的一人公司。其妻子張洪金于2001年12月11日在北京注冊北京亞拉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該公司實際由張文伯進行主導經營。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了“周六福”標識開設店鋪,宣傳及銷售“周六福”首飾,應當認定張文伯以家庭形式自2002年至今一直連續使用“周六福”標識進行經營活動。
其次,“周六福”鉆石公司在其商品的包裝等使用形式為其注冊商標“S”圖形+“SHIGEFUKU”+“周六福”漢字組合,而“周六福” 珠寶公司使用的系ZLF外加一橢圓形圈+“周六福珠寶”,可見“周六福”鉆石公司已經有意與“周六福”珠寶公司區分兩者商品的來源關系。
另外,“周六福”鉆石公司經過多年經營及不斷的推廣、宣傳,其品牌的商品亦具有一定知名度,亦獲得相關部門授予的一系列榮譽,在市場上有一定的占有率。現并無證據證明“周六福”鉆石公司具有仿冒、借助“周六福” 珠寶公司知名商品混淆市場、為己牟利“搭便車”、“傍名牌”的主觀惡意。且其在使用上也注意了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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