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總體要求 企業應依據自身特點,按本標準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以實施和保持,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企業應: a) 識別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種類及其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 b) 確保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有效運行和控制; c) 開展檢查、分析、評價,確保持續改進。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 b)知識產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c)知識產權管理記錄。 4.2.2 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應結合自身需要,建立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如知識產權申請、維護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員工發明創造獎勵制度,并適時修改并完善。 內部控制制度應對企業涉及的知識產權實施有效管理。 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 4.2.3 記錄 企業應建立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項活動的記錄,形成檔案,為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客觀依據。
4.3 策劃 4.3.1 知識產權界定 企業應建立職務成果管理制度,界定知識產權權屬,擬定引進和實施他人知識產權的計劃。 4.3.2 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 企業應搜集適用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文件。 4.3.3 知識產權管理目標 企業應針對其內部職能部門劃分和管理層級劃分,制定知識產權管理目標,并形成實現目標的計劃和相應的文件。目標應服務于企業發展總目標,并設置可測量參數。 企業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企業內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層級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 機構與職責 4.4.1 機構 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企業*高管理者是知識產權管理的*一責任人。*高管理者可根據需要設置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來代表企業*高管理者實施知識產權管理。 4.4.2 職責 4.4.2.1 *高管理者 企業*高管理者應: a)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決策; b)設置適宜的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資源; c)就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事宜予以授權。 4.4.2.2 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 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應: a)領導、審查、批準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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