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企業法律顧問:卓政律師談公司合并有哪些條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下面就由沈陽企業法律顧問:卓政律師為您講解公司合并有哪些條件。
公司業務部是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的基礎業務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公司普通專項法律事務和常年法律顧問業務的操作和管理。經過多年業務實踐,該業務部已建立起較全面的人才結構和服務體系。
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律師曾先后為眾多的股份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集團等企業提供公司設立、改制、合并、兼并以及破產清算、拍賣等專項法律服務,并為上百家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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