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主要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明確了以下3點內容。
1.利息收入確認時間: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利息收入的計算: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上述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國債利息收入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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