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權利要求中含有材料特征的審查一直是實用新型初步審查中的一個難點和熱點問題。材料類問題實質上涉及物質的組分、分子結構、金相結構等,在審查實踐中物質的組分在不同的技術領域撰寫形式差異較大,在化學、醫藥等領域,物質的組分通常表現為物質的含量,例如,重量比、體積比等;在建筑、食品、紡織等領域,物質的組分通常表現為多種物質的“混合”;在某些情況下又與產品的構造混淆,例如:產品表面附有摻有粘結劑的熒光粉。對物質組分的認定是目前實用新型審查實踐中爭議較大、難于統一認識的問題,而且要解決該問題涉及的理論難度和實證難度均較大。目前,實用新型部對材料特征的審查作出了相對統一的如下審查規則:
根據審查指南*一部分第二章6.2.2的規定,權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涉及材料本身的技術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已知材料應用在具體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不屬于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包含對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對材料有關組分或西方含量的限定,由于在初步審查中難以判斷其是否為已知材料,均視為對材料本身的限定,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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