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被特許人)適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類型:
(一)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一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
特許經營資格:
根據《管理條例》第3條,特許人資格必須是企業,包括法人型企業,也包括非法人型企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根據《管理條例》第7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且應當擁有至少 2 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 1 年。值得注意,北京高院《指導意見》認為特許經營合同不因特許人不具備“1年2店”的條件而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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