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并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后,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并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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