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條件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集成電路產品設計(含集成電路設計軟件開發,下同)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集成電路設計軟件、電路(含國內企業自主設計而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下同)。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二)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過程符合集成電路設計的基本流程、管理規范,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與能力;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設計產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設計產品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0%以上。
一、財稅政策
(一)繼續實施軟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相關營業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測試,信息系統集成、咨詢和運營維護,集成電路設計等業務,免征營業稅,并簡化相關程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對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四)對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
(五)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因集中采購產生短期內難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占用資金問題,采取專項措施予以妥善解決。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對我國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經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進口料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享受保稅政策。
(七)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比照國發18號文件享受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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