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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25個成員國。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是不可能的。而且,歐盟商標注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都會適用于整個歐盟。*后,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必須與使用人就該注冊商標的使用問題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及其注冊證號碼。
(2)許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4)被許可人使用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6)被許可人在其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點擊下載)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或經過公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相應的中文譯本。
5、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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